11、区域消防(上海规程称总体消防)问题
区域消防是指一个(或多个)消防水池、一套(或多套)消防水泵通过敷设在室外的室内消防供水系统向两栋及两栋以上建筑室内消防系统供水的系统。
优点:减少重复建设,节约投资;
困难:没有明确规范,导致设计、审查困难。
《高规》(2005版)7.3.5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
《省标》依据上条结合《建规》、《高规》对单栋建筑消防系统水池、水泵、高位水箱的相应规定,提出了区域消防供水的总体条件,和对水池、水泵、高位水箱的具体要求。
11-1 区域消防供水
11.1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不超过一次的区域可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分期建设、分期使用的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系统水池、水泵和高位水箱必须满足一期建筑使用的消防要求。
11.2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不应小于区域内最大一栋高位水箱消防储水量建筑的要求;高位水箱应设置在区域内最高一栋建筑的顶部。
11.3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泵的供水能力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的水量、水压要求。
11.4 消防水泵应有两路消防给水管道向室外消防环状管网供水,室外消防环状管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任一管段检修时不影响室外消防管道向建筑内消防系统供水。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消防管道的管径按最大一栋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11.5 储室外消防用水的区域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应符合本规程
10.1.2.5的要求;在距其15—40m范围内的室内消防系统供水干管上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数量按系统供水量计算确定。
11.6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管道应满足压力、耐腐蚀要求,敷设位置应满足室外管线综合的要求。
问题:是否考虑同一时间内一次以上火灾的情况从消防供水角度讲,同一时间内一次以上火灾
时共用系统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还能提高供水保障率。但现有国家规范仅提供了城镇、居住区、工厂的火灾次数划分条件,仓库、民用建筑不论多大规
模都是一次(见《建规》表 8.2.1、表 8.2.2)。
深圳等地规定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米的高层建筑群火灾次数按两次火灾设计 。
省标征求意见稿根据两种情况提出了两个内容,具体还有待编审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