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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设计的几个问题

关于消防设计的几个问题

1、哪些建筑应设消火栓消防系统问题
2、各类公寓的定义问题
3、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消防水池的设置问题
4、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消防泵的规定问题
5、多层住宅楼如果底层为单间式车库,消火栓设计问题
6、“连家店”(一上二或一上三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消火栓系统问题
7、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的建筑是否应设消火栓的问题
8、《高规》第7.6.4条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如何界定的问题
9、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用气压罐代替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的确定问题
10、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能否计入本楼层消火栓数量问题
11、区域消防(上海规程称总体消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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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建筑应设消火栓消防系统问题
《建规》和《高规》都有相应条文明确规定了哪些建
筑应设消火栓消防系统,问题在于建筑类别的判定和一些
规范没有列出的建筑种类,另外遇到建筑底部或地下设了
消火栓、上部是否设?
1、《建规》8.4.3.1和《高规》7.4.6条均规定: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其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中《高规》为强条)。
  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建筑内的某一部分规范要求设室内消火栓,其它各层均应设置;如商住楼、综合楼。
2、目前常见的底部设独立分隔汽车库的住宅,按其住宅功能不需设、按单个汽车库的停车数不需设,按总停车数须设。这种情况各地一般允许仅在汽车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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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公寓的定义问题

近年来各类公寓名目繁多,有酒店式公寓、学生公
寓、职工公寓、单身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等;有多层、也
有高层。
     部分公寓规范虽有定义,但水消防设计的规定不详。
     本次省标修订原考虑根据火灾蔓延的难易分类,将建
筑形式接近单元式(含点式)公寓按住宅考虑,其它形式
公寓按其它建筑考虑。
   06版《建规》用“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概念涵盖了所有公
寓,并明确在8.3.1.4条中明确了“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设置
室内消火栓的要求;因此各类公寓的准确定义也就失去了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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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水池的设置问题一:依据
设置消防水池的规范依据:
   《建规》(2001版)8.3.3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
设消防水池: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
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
量;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
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建规》(2006版)没有相关规定。
  《高规》(2005版)7.3.2.2条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
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上海规程(报批稿)规定:5.1.5.2规定:  市政给水管
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
15L/s。

3、消防水池的设置问题二:解决办法
根据《建规》(2001版)规定和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
规定,体积大于1500-5000m3的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
量为15L/s、大于5000m3即为20l/s;
   这样几乎所有没有两路进水的建筑都要设消防水池,
增加了投资、浪费了水源。
   实际设计中,江苏地区普遍都给予放宽。讨论中一致
同意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的单栋建筑可以不设消
防水池。没有采用上海规程规定的原因是上海规程与原国
标有一定矛盾,而是上海普遍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
抽水;既然新《建规》没有具体规定,个人认为采用上海
规定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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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消防泵的规定问题
依据:
     历次《建规》都没有明确多层建筑什么情况下设消防水泵;
   《建规》(2001)“8.6.2.九”和《建规》(2006)“8.4.3.8”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之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思路:
1、供消防车取水的市政管道或小区管道能否满足设计消防水量要求(是否要设消防水池)?
2、满足前述条件后,考虑水箱静压条件。
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泵做法
各地通行做法为:
1、不设消防水池的,在水箱出水管上设稳压设施解决水箱静压不足问题,采用压力自控和按钮远程启动均可;水泵流量满足设计秒流量(不同于高层建筑稳压设
施中水泵流量的确定)。
    依据为多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原则为“解决火灾初期的扑救”。
2、设消防水池的,设系统消防泵(水泵满足系统水量、水压要求)、不设稳压设施,系统消防泵由按钮远程控制。
3、由于这一做法已得到设计、审查、消防的普遍认可,省标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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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底层为单间式车库的多层住宅楼的 消火栓设计问题
这种情况各地一般允许仅在汽车库设,这里讨论如何设?
1、当建筑内的停车位不超过5辆时,配备灭火器即可;
2、不鼓励每间设一个,因为火灾时本间的无法用、隔壁的用不上;
3、没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以在室外给水管上设室外消火栓解决室内问题;
4、建筑内有消火栓系统时鼓励将室内消火栓设在外墙上,间距满足两股水柱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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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连家店”消火栓系统设计问题
“连家店”必须符合规范“商业网点”的规定,“一跃三”的“连家店”不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省消防局曾规定二层为居住的不能按“商业网点”规定执行,目前有所放宽。这里讨论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中单开间(一般指1/2柱网)“商业网点”如何设?
1、单层网点鼓励设在外墙上,外墙无法设的,可设在室外绿岛等安全处;
2、双层网点上下设,保证两股水柱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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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的建筑是否应设消火栓的问题
新《建规》要求设室内消火栓的相关条文
  8.3.1.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
   8.3.1.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新《建规》要求设自喷的相关条文
   8.5.1.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医院;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8.5.1.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
  8.5.1.6:设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新规范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喷的建筑要求作了调整,减少了两者不衔接的部分,但小型娱乐场所两者的不一致继续存在。专家讨论会认为根据新《建规》8.3.3这种情况可
设水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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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规》第7.6.4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如何界定的问题
《高规》第7.6.4条规定“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专家讨论会认为:
1、无可燃物、无装修的水泵房、空调机房、换热间等设备房可不设喷头;
2、由于火灾时人员疏散主要依靠疏散楼梯,近年来部分设计在高层建筑楼梯楼层平台设喷头,这种做法有利于保证安全疏散,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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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用气压罐代替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的确定问题
8.4.4  高位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略)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气压水罐调节容积与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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